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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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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針對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中提到的司法人員做出定義。根據該條規定,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以及法院及檢察署依法律所指定的其他人員。 參考資料: 1. 律師法施行細則。律政司法網。https://www.judicial.gov.tw/law/old_law_sta/WebStatute.aspx?LawID=GL003&L41=01. 2. 律師法。最新法令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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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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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