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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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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申請退會之證明,係指律師申請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退會需要出具退會證明,此指的是律師申請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的文件。根據最新的資料,律師在申請退會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退出公會的意願和資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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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申請退會之證明,係指律師申請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