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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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申請退會之證明,係指律師申請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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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退會需要出具退會證明,此指的是律師申請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的文件。根據最新的資料,律師在申請退會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退出公會的意願和資格。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律師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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