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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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為審核申請人是否有本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得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及函詢法院、檢察署、相關機關或其他地方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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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在審核律師申請加入公會時,需要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律師法第12條的相關情況。為了進行確認,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向法院、檢察署、相關機關或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發函進行詢問。 根據《律師公會章程(修正)》,律師公會在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加入公會的資格時,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以驗證其是否符合律師法的規定。如果律師公會對申請人的資格有疑問,可以向法院、檢察署、相關機關或其他地方律師公會進行函詢,以獲得更多相關資訊和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申請加入律師公會的律師聲稱自己具有某一特定專業領域的經驗和知識,律師公會在審核時可以請該律師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證明。此外,律師公會還可以向相關法院或檢察署詢問該律師在指定領域上的活動記錄、專業評價或其他相關資訊,以判斷該律師是否擁有所聲稱的專業能力。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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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