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律師法施行細則18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取得律師資格,指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且無不得執業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指的是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且無不得執業的情形。根據當前的法規,僅經核可並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的人,才能被視為具有律師資格。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取得外國律師證照,但在執業上有限制或禁止,那麼該人就無法被視為取得律師資格。 附帶一提的是,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是在2017年修訂的。該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外國律師取得資格的規範,並對執業上的限制情形進行調整。所以,根據這一修訂,只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並無不得執業情形的外國律師,才能夠在台灣合法執業。 參考資料: - 律師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於2017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取得律師資格,指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且無不得執業之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