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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在前處分執行完畢後,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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