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在前處分執行完畢後,起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規定,當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在受到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又受到其他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時,後一項處分的執行期間應從前一項處分執行完畢後開始計算。這表示如果律師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被再度停止執行職務,那麼後一個期間的執行時間應該是從前一個期間完畢後開始計算。 例如,假設一位律師因某些原因被停止執行職務,並且這個處分期間是從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月1日。而在這個停職期間結束之前,該律師又被另外一項停止執行職務的處分,這次的處分期間是從2022年2月1日到2023年2月1日。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規定,後一項處分的執行期間應該是從前一項處分執行完畢後開始計算。所以,第二個期間的執行時間會是從2022年1月1日到2023年2月1日。 參考資料: - "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務部. Accessed October 5, 20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LERNO=31.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