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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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仲裁人經申請許可後,得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之仲裁員。 前項臺灣地區仲裁人,以申請時已向臺灣地區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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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第3條的規定,臺灣地區的仲裁人在經申請許可後可以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而這些臺灣地區的仲裁人必須在申請許可時已經向臺灣地區的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
- 仲裁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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