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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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條之申請,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檢附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四、不具有仲裁法所定得為仲裁人之資格。 五、違反其他有關監督、管理仲裁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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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第5條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不予許可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而且在限期內未補正。 二、檢附的文件包含虛偽或隱匿事實的情況。 三、存在足夠的事實來證明可能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 四、申請人不具備仲裁法所要求的仲裁人資格。 五、違反其他與監督和管理仲裁人相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台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第5條
- 仲裁法法規
- 仲裁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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