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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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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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法法規
-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律師法 第 1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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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