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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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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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該問題中提到的「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是指外國的法事務律師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以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者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這表示,外國法事務律師有可能和中華民國的律師合作或者僱用中華民國的律師,來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然而,具體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在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則需參考相關法規和法務部相關文件,才能得到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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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