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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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法事務律師若要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根據「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應提供以下文件及內容: 1. 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的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填寫並提交申請書。 2. 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二份: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以及加入律師公會的相關證明文件的複印本。 3. 僱用契約書影本二份:僱用契約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 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姓名、法務部許可證號、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國內外住所或居所以及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 - 受僱用的中華民國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以及住所或居所。 - 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的工作內容。 - 薪資金額。 - 僱用期限及起訖日期。 4. 僱用契約書應以中華民國文字或英文填寫,若以英文填寫則應附上中文譯本。 這些要求根據最新的「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法規進行解釋。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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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