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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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不得藉僱用或合夥關係執行本法第一百二十條以外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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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時,不得透過該僱用或合夥關係進行本法第一百二十條以外的法律事務。这意味着外國法事務律師只能依法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其合夥,並只能在法律事務所內行使專業職責,不能進行超出該許可範圍的法律事務。
- 第一百二十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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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