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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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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於其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所有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及中華民國律師之律師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時,有以下要求: 1. 在事務所內,應有明顯的位置揭示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證和中華民國律師的律師證書。 參考資料: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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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於其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所有外國法事務律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