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於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時,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