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9 條
- 1.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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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9 條共有兩個項目。首先,根據第一項,本法的施行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來定。換言之,行政院根據需要可以決定本法的生效日期和適用區域。這意味著可能會根據特定情況或地區的需要,針對保安處分執行法進行不同的實施。然而,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命令內容。 其次,根據第二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9 條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進行了修正,修正條文在公布後即刻生效。然而,參考資料並未提供有關該修正的具體內容。 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有關該法條的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我們無法進一步討論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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