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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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4條表示,在條例修正後,對於修正前所為處罰的裁判,在裁判所諭知的標準下,其易科罰金和易服勞役要按照原先所確定的標準折算。
- 裁判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諭知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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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