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於偵查中認為有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按前條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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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於偵查中認為有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按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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