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
- 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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