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9

快速跳轉
  1. 1.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
  2. 2.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9 條規定如下: 1. 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 根據該條規定,檢察官在被告被法院羈押後,若認為有必要帶同被告外出進行進一步的贓證追查或共犯追查,檢察官可以填發偵查指揮書,交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進行相關查證。這表示檢察官可以與司法警察機關協調合作,進一步收集證據,以支持對被告的起訴。 2. 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根據該條規定,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上述任務時,他們應立即通知被告已選任的辯護人。這是為了確保被告在進行進一步的查證期間,能有適當的法律代理人參與並保障其權益。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偵查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9 條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