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
  2. 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