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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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8條,有以下兩點規定: 1.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處理。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0條 範例: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根據檢察官批准的情況下,決定不將人犯解送,他們應該將檢察官批示許可的不解送報告書附在警卷內,並將相關卷證按照規定移送給檢察官處理。 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0條 範例: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根據檢察官許可的情況下,決定解送人犯,除了將相關筆錄、必要證物以及解送人犯報告書隨案檢附外,檢察署應該在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接收這些文件和人犯。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解送名詞
-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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