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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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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警察人員在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或共犯時,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這意味著司法警察在進行搜查或調查行動時,需在一定時間內向檢察官報告所獲取的證據或共犯等相關情況。這個規定旨在確保檢察官能夠及時掌握案件進展並做出適當的指示和處理。有關參考資料可能是檢察官辦公守則或司法警察機關內部指導文件,以確保適當的聯繫和報告程序得到遵守。

  • 司法警察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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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