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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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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役軍人與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軍法機關辦理。
  2. 2.前項情形,如法令另有規定或由軍法機關囑託傳拘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9條中,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在司法警察機關進行抓獲時,除非該案件屬於軍法機關審判的範圍,應將軍人和非軍人分別移送到各自的管轄機關。但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先將整個案件移送給相關的檢察官進行偵查,然後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交給軍法機關辦理。 2. 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由軍法機關指示要求將犯人傳訊拘捕的,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9條的規定,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應根據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處理。然而,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或軍法機關的指示要求將犯人傳訊拘捕,則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 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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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9 條規定:「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