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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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9條中,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在司法警察機關進行抓獲時,除非該案件屬於軍法機關審判的範圍,應將軍人和非軍人分別移送到各自的管轄機關。但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先將整個案件移送給相關的檢察官進行偵查,然後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交給軍法機關辦理。 2. 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由軍法機關指示要求將犯人傳訊拘捕的,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9條的規定,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應根據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處理。然而,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或軍法機關的指示要求將犯人傳訊拘捕,則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 非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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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