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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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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0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這意味著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之間應該定期交換工作人員的職銜名冊,這樣可以確保雙方在執行職務時能夠互相了解和協調。具體的執行程序和細節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相關指導文件。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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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0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