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0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這意味著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之間應該定期交換工作人員的職銜名冊,這樣可以確保雙方在執行職務時能夠互相了解和協調。具體的執行程序和細節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相關指導文件。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