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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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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應將領得之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各該地司法警察機關,曉示全體員警,使能普遍認識,便利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檢察署應將領得的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給各地的司法警察機關,並告知所有員警,以便他們普遍認識該證樣本並便利使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能夠有效地執行職務並協調合作。例如,檢察官可以使用這種證樣本來指揮司法警察進行調查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而司法警察則可以憑藉這種證樣本來明確他們是在執行檢察官的指示。藉由分發證樣本,檢察署確保了各地的司法警察對這些程序和職責有清晰的了解,並為執行工作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和一致性。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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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1 條規定:「檢察署應將領得之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各該地司法警察機關,曉示全體員警,使能普遍認識,便利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