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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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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2條,檢察官在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可以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提供協助。而司法警察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協助。這條條款確保了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之間的合作,以確保有效執行拘捕和搜查行動。 參考資料: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2條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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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2 條規定:「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