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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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3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了檢察官在辦理偵查或執行案件時,如果發現有犯罪習慣的人犯,應隨時通知警察機關以便防範。第二項則規定了當警察機關移送案件給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時,如果在移送書上有註明被移送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情況下,檢察官在確定不起訴處分時應儘速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該辦法由行政院於2014年修正頒布。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第二項相關的範例情境:當警察機關移送一個案件給檢察機關進行偵查,而在移送書上註明被移送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檢察官在確定不起訴處分時,應立即通知警察機關以便其依法處理相關被告犯罪行為。
- 偵查名詞
- 俾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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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