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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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3條的規定,這項法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第一,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應該切實執行檢警聯席會議的決議事項;第二,若執行情形成效卓著或執行不力導致影響偵查業務,可以經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的決議,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對有功人員給予獎勵或對失職人員給予懲處。 根據參考資料,前述法條所提到的檢警聯席會議是指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在業務執行上進行聯繫與協調的會議。在這個聯席會議中,各級檢察機關和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執行會議的決議事項,並在下次會議召開前將執行情形提報該會檢討。如果對於檢警聯席會議的決議事項能夠努力執行並取得卓著的成效,可以報請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並經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准,對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相反地,如果執行不力影響了偵查業務的推動,也可以報請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並經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准,對失職人員給予懲處。 舉例來說,如果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裡的決議事項是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和司法警察機關在打擊貪污犯罪上加強合作,並且某個特定檢察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例如成功查獲一起重大貪污案件,則該會議可以決議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對參與該案件的檢察官和司法警察給予獎勵。又如若某個檢察機關在執行檢警聯席會議決議下過程中處理不當,並且導致該案件偵查工作受到影響,則該會議可以決議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對負責該案件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給予懲處。 總結來說,該法條主要強調各級檢察機關和司法警察機關在業務執行上的協調合作,並對執行情況和成效進行檢討和評估,以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提供了對於有功人員和失職人員獎勵和懲處的機制,以維護執法的公正和效能。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09100067.aspx
- 司法警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前開名詞
- 偵查名詞
- 失職名詞
- 懲處名詞
-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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