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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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及該區司法警察官,應相互列席業務檢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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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4條,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及該區司法警察官應相互列席業務檢討會議。這意味著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之間需要舉行會議,以討論和檢討彼此的業務執行情況。檢察官可以與司法警察機關共同瞭解並評估他們在執行職務方面的合作和問題,以確保司法系統的順利運行。
- 司法警察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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