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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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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6 條規定了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需要獲得檢察官的同意。根據該條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向檢察官報請許可,並在筆錄之內附上檢察官許可的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 參考資料:《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最新版本。 範例:在一起案件中,司法警察官在夜間進行詢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先經過了檢察官的同意。在筆錄中,附有檢察官許可的書面文件,記錄了檢察官同意進行夜間詢問的相關紀錄。這符合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6 條的規定。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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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6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