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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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應就左列人員遴用之: 一、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者。 二、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經銓敘合格者。 三、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並測驗及格者。 四、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並且有委任以上公務人員資格,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並測驗及格者,但曾在大學法律系畢業者免予測驗。 五、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經委任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 六、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具有委任以上公務人員資格,最近三年成有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並測驗及格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優先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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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委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時,應按照以下人員逐一進行遴用: 1. 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的人員。 2. 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且經銓敘合格的人員。 3. 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且測驗及格的人員。 4. 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且具有委任以上公務人員資格、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且測驗及格的人員。但如果畢業於大學法律系的人員則免予測驗。 5. 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且經委任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的人員。 6. 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具有委任以上公務人員資格,最近三年中有一年列一等,兩年列二等以上,未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且測驗及格的人員。 根據前項第一款的規定,應優先遴用該類人員。 參考資料: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3 條及相關法院組織法規定。
- 委任書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條文
- 銓敘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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