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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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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書記官長應就錔任書記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4條,委任書記官長應遴用具有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的錔任書記官。這表示,擔任委任書記官長的人在遴用錔任書記官時,應該考慮其成績優良的表現。 舉例來說,假設某檢察機關的委任書記官長在遴用錔任書記官時,發現其中有一位書記官在過去三年的表現中表現出色,工作成績優秀,符合標準。根據這個法條,委任書記官長應該考慮遴用這位書記官擔任重要職務。

  • 委任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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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4 條規定:「委任書記官長應就錔任書記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