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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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4條,委任書記官長應遴用具有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的錔任書記官。這表示,擔任委任書記官長的人在遴用錔任書記官時,應該考慮其成績優良的表現。 舉例來說,假設某檢察機關的委任書記官長在遴用錔任書記官時,發現其中有一位書記官在過去三年的表現中表現出色,工作成績優秀,符合標準。根據這個法條,委任書記官長應該考慮遴用這位書記官擔任重要職務。
- 委任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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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