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4 條的規定: 1. 感化教育處分的執行期間是從交付執行之日起算,直到期間屆滿或免除、停止執行之日終止。意即,少年在接受感化教育處分期間,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相關的教育與改造措施。 2. 如果少年在感化教育處分確定前曾經被少年法院裁定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可以將在觀護所期間的收容與羈押時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的執行期間。同時,少年觀護所應將在所期間實施的矯治成果,轉交給感化教育執行機關作為執行成績的一部分。 舉個例子,假設一名少年在19歲時因犯罪被判處感化教育處分,處分期限為2年。在感化教育處分生效之前,他被裁定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並在觀護所待了半年。依照第 24 條的規定,他可以將在少年觀護所的半年時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的執行期間,因此實際上他只需要再執行一年半的感化教育處分。同時,少年觀護所也需將在觀護所期間的矯治成果轉交給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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