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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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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並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6條,少年法院可以指派少年保護官和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也可以指派適當的人共同輔導少年。這意味著當少年涉及保護事件時,法院可以指派相關的專業人員和機構進行保護和輔導工作,以確保少年的權益和福祉。例如,在少年犯罪案件中,法院可能會安排少年保護官和感化教育機構的人員與少年保持聯繫,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指導。

  • 少年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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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6 條規定:「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並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