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並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6條,少年法院可以指派少年保護官和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也可以指派適當的人共同輔導少年。這意味著當少年涉及保護事件時,法院可以指派相關的專業人員和機構進行保護和輔導工作,以確保少年的權益和福祉。例如,在少年犯罪案件中,法院可能會安排少年保護官和感化教育機構的人員與少年保持聯繫,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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