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各勒戒處所、戒治處所及監獄於施用毒品者依法出所或出獄後,應即通知其住所地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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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各勒戒處所、戒治處所及監獄在釋放施用毒品者或出獄後應立即通知其住所地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者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該人釋放後的居住地和行動能夠受到監督和監管,以預防他們再次施用毒品。通知警察機關和政府單位可以提供相關資訊,協助追蹤該人的行蹤,並確保他們遵守法律和相關的行為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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