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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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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勒戒處所、戒治處所及監獄於施用毒品者依法出所或出獄後,應即通知其住所地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各勒戒處所、戒治處所及監獄在釋放施用毒品者或出獄後應立即通知其住所地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者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該人釋放後的居住地和行動能夠受到監督和監管,以預防他們再次施用毒品。通知警察機關和政府單位可以提供相關資訊,協助追蹤該人的行蹤,並確保他們遵守法律和相關的行為限制。

  • 住所地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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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各勒戒處所、戒治處所及監獄於施用毒品者依法出所或出獄後,應即通知其住所地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