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 3.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該細則的施行日期如下: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3.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根據以上的內容,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該條例自同一天開始生效。同樣地,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該條例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請特別注意,這些資訊是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和釐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