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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1.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3. 3.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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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該細則的施行日期如下: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3.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根據以上的內容,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該條例自同一天開始生效。同樣地,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該條例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請特別注意,這些資訊是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和釐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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