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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毒品之查緝,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督導各地方檢察署統合各相關機關、單位協調合作,從事整體性、全面性、計畫性、持續性之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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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毒品的查緝工作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監督,協調各地方檢察署以及相關機關和單位進行整體性、全面性、計畫性和持續性的查緝工作。 依據我所查到的資料,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各相關機關和單位,共同參與毒品的查緝工作,以確保查緝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這樣的組織方式可以提高毒品查緝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以保護國民的身心健康,同時也有助於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由於該法條較為具體,並沒有在資料中找到與之相關的具體範例。然而,根據該法條的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為毒品的查緝工作應該由各相關機關和單位共同合作,並按照整體性、全面性、計畫性和持續性的原則進行。这意味着各相關單位應該協調行動,並且在查緝工作中需要有一個長期計劃,以確保其持續性和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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