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前條各相關機關應將防制毒品危害列為年度重要工作,就業務職掌研訂相關因應措施,積極辦理。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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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各相關機關在年度內應將防制毒品危害列為重要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因應措施,積極執行相關業務職掌。此外,所需的經費應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內進行編列。 參考資料: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0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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