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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1. 1.查緝機關、單位與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機關、單位應協商合作,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
  2. 2.各查緝機關、單位於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時,得請求其他各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3. 3.防制毒品犯罪,有關積極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反毒活動、建立雙邊及多邊國際合作事宜,應商同外交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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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各查緝機關、單位、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機關、單位應進行合作,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同時,各查緝機關、單位在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時,可以向其他相關機關請求必要的協助。對於防制毒品犯罪,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參加國際反毒活動以及建立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事宜,應該與外交部商同辦理。 參考資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 經濟部警政署 107年度(含)以前專案與計畫經費執行成果,https://www.statute.ee.ncku.edu.tw/news/view.asp?news=225 - 外交部網站,https://www.mofa.gov.tw/ - 國際毒品麻醉品管制局,https://www.unodc.org/unodc/index-zh.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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