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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案件,應填具「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齡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告表」,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
  2. 前項報告表格式,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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