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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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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案件,應填具「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齡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告表」,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
  2. 2.前項報告表格式,均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 1. 緝獲毒品案件的查緝機關或單位,應填寫「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或「毒品案件姓名年齡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告表」,並將這些報告表移送給該管轄區域的地方檢察署。 2. 前項報告表的格式由法務部指定。 以最新的資料來源為例,根據法務部於2020年10月1日修訂的「毒品案件移送報告表」範本,移交給地方檢察署的文件應包含被檢舉或被捕涉及毒品案件的詳細資料,例如被涉案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職業等。該文件還應提供案件的簡要說明、涉及的毒品種類和數量以及相關的證據、目擊證言等信息。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使地方檢察署能夠開展進一步的調查和審理工作。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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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案件,應填具「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