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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故為栽誣者,均應依法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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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各查緝機關或單位在接受毒品案件檢舉時,應立即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同時應絕對保密檢舉人的姓名,確保其安全。如果機關或單位洩露消息、拖延處理時間、借口敲詐勒索或包庇、縱容犯罪行為,或者如果檢舉人以陷害為目的,即使栽贓他人,都應按照法律嚴肅處理。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民眾提供有關毒品犯罪的線索,並保護檢舉人的身份和安全。此外,該規定也強調機關或單位遵循正確的程序,以避免不當行為或滥用權力。檢舉人提供犯罪線索是打擊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環,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19年11月15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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