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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附表。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復學檢驗:指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復學時,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在監(院、所、校)檢驗: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及國防部所屬軍事監獄、軍事看守所對收容人實施之尿液檢驗。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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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apism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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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地人員:軍警(含學生、含入伍)、國安、替代役、緝毒人員、毒品保管/研究/檢驗/訓練人員、學生(有相關毒品前科)、校車駕駛、監獄收容人、涉公共安全工作人員(台電、中油、鐵路、捷運、公車、船舶、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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