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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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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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4條規定了對特定人員進行尿液採驗的方式,包括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這些不同的方式是根據特定人員的情況和需要進行相應的檢驗。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針對特定人員(如軍人、學生、從業人員等)可能涉及到的毒品濫用問題,進行尿液採驗以作為證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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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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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