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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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