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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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院、所、校)檢驗。
- 2.前項檢驗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者,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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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5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進行不定期檢驗,並在必要時進行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院、所、校)檢驗。其中,隨機檢驗的抽檢率每年應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然而,如果連續兩年的陽性檢出率都低於百分之一,抽檢率可以降低至百分之十。 資料: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主管機關對於特定人員的不定期檢驗,有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並有抽檢率的規定。根據「衛生福利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對於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檢驗。這些資料都與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有關聯。 舉例:如果一名特定人員被抽中進行隨機檢驗,根據法規,抽檢率應該至少是百分之二十五。然而,如果這名特定人員在連續兩年的檢驗結果中,陽性檢出率都低於百分之一,那麼隨機檢驗的抽檢率可以降低至百分之十。這個例子顯示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5 條中抽檢率的適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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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