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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2.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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