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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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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2. 2.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6 條規定了不定期檢驗的實施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受檢人應按照通知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並接受採驗尿液。如果受檢人因正當事由無法按時接受採驗尿液,主管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參考資料: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6 條 2. 現行法律解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136)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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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6 條規定:「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