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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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 2.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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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6 條規定了不定期檢驗的實施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受檢人應按照通知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並接受採驗尿液。如果受檢人因正當事由無法按時接受採驗尿液,主管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參考資料: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6 條 2. 現行法律解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136)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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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