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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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7條規定了當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根據職權采取適當的措施,例如拘束受檢人的身體,以確保尿液採驗的進行。然而,在執行這項措施時,必須注意保護受檢人的名譽和身體權益。此外,當拘束兒童或少年進行尿液採驗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最後修訂日期:2015年9月4日。 範例: 例如,在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當警察要求一名嫌疑人接受尿液採驗,該嫌疑人拒絕並不配合。根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這名嫌疑人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拘束其身體,以確保尿液採驗的進行。然而,在處理中,必須注意嫌疑人的名譽和身體權益,並確保這項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外,如果嫌疑人是一名未成年人,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處理過程中需牽涉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拘束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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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