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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2. 前項情形,於拘束兒童或少年身體採驗尿液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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