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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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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2. 2.前項情形,於拘束兒童或少年身體採驗尿液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7條規定了當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根據職權采取適當的措施,例如拘束受檢人的身體,以確保尿液採驗的進行。然而,在執行這項措施時,必須注意保護受檢人的名譽和身體權益。此外,當拘束兒童或少年進行尿液採驗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最後修訂日期:2015年9月4日。 範例: 例如,在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當警察要求一名嫌疑人接受尿液採驗,該嫌疑人拒絕並不配合。根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這名嫌疑人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拘束其身體,以確保尿液採驗的進行。然而,在處理中,必須注意嫌疑人的名譽和身體權益,並確保這項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外,如果嫌疑人是一名未成年人,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處理過程中需牽涉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拘束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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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7 條規定:「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