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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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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8 條規定,尿液的採集應該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來進行。這表示,在進行特定人員的尿液採集時,需要參照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的規範來執行。這些規範可能包括對採集過程中的程序、方式、檢體保管等方面的要求。例如,衛生福利部可能要求將尿液檢體在採集後進行封緘並保持受檢者和採尿人員的視線內,以確保檢體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在執行尿液採集時,法院將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相關規定,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證據的有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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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8 條規定:「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