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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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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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第 4 條,檢察官在必要時可以申請停止辦理案件並從事研究工作。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滿足業務需要而制定的,檢察官可以擬定研究題綱或提供個案資料,以便進行相關研究工作。這項規定的具體應用可以是檢察官在處理複雜案件時,需要進一步研究相關法律問題或分析案情,並且不能同時進行辦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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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