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7.05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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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
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之檢察官,得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從事研究之進度報告或辦理司法行政工作情形之紀錄送服務機關參考。
研究報告具有參考價值者得送請有關刊物發表或由各機關印發相關機關參考。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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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7.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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