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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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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之檢察官,得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從事研究之進度報告或辦理司法行政工作情形之紀錄送服務機關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第6條,在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期間,檢察官需要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從事研究進度報告或辦理司法行政工作情形的紀錄供服務機關參考。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j.gov.tw/law-AI-content.html?id=b0A7qNEhkHa7iug%2BB6jyKg==)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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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第 6 條規定:「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之檢察官,得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從事研究之進度報告或辦理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