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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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的方式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一般以個別研究方式進行,但也可以有兩人以上以共同研究方式進行研究。研究的辦理程序分為個別研究和共同研究兩種方式。在個別研究方式中,機關將研究題綱或個案資料函送給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進行研究,或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自行擬訂研究題綱並經機關核定後進行研究。在共同研究方式中,有意願參加共同研究的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需經該服務機關同意後進行研究。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能夠有效地進行研究工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制局,法制資料庫網站,「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140
- 司法行政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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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