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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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並經該機關核准且加註意見循行政程序報送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身體衰弱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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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第3條,實任檢察官若已任職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可以提出申請停止辦理案件並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在提出申請時,需要準備一些文件並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准與審定。 具體而言,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最近三個月的戶籍謄本正本,用來核對個人身份和籍貫等信息。 2. 銓敘部核准實授的試署及格函,確認檢察官已經通過試署考核並被正式任命。 3. 需要一份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院出具的證明,證明檢察官身體衰弱並不能勝任案件辦理工作。 這些文件需要經過檢察官所在的服務機關核准,並且在文件上加註相關意見。之後,再按照行政程序將這些文件報送至相關主管機關(本部)核定。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核定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官法 第 77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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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