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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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根據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第2條,當實任檢察官已經任職十五年以上並年滿七十歲時,可以依據第77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需向服務機關提供最近三個月的戶籍謄本正本以及銓敘部審定函。這些文件需要經過該機關核准後,再由法務部進行審定。 2. 經過法務部核定停止辦理案件的檢察官,可以向服務機關申請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這些工作需要經過該機關首長的核准後才可以進行。 3. 司法行政工作的範圍包括法律宣導、訴訟輔導以及與法務部業務相關的事務,例如法制、法律事務、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矯正行政、保護、廉政、檢察行政等。 以上解釋參考了「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相關內容及法律規定。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核定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法官法 第 77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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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